第23节(2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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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私法分为三个部分:人法、物法、诉讼法。这三个部分当中,人法又最重要。人法规定了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人,条件是具备人格,享有权利,承担义务。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就是人,不符合的就不是人。
  奴隶不符合这三个条件,所以奴隶没有人权。
  人权在罗马法当中就是身份权,包括自由权、家族权和公民权。有自由权,就是人;有家族权,就是男人;有公民权,就是罗马人(请参看本中华史第二卷《国家》)。
  在罗马,这三种身份权是可以分开的,因此也可以部分或全部丧失,叫人格减等。丧失家族权叫小减等,从此不是男人;丧失公民权叫中减等,从此不是罗马人;丧失自由权叫大减等,从此人格尽失,不再是人。
  这就是罗马的法定人权。
  人权既然是法定的,那就不是天赋的,因此可以依法授予或剥夺。如果被授予公民权,就有了罗马公民的权利和义务;被剥夺自由权,则从自由人变成了奴隶。
  没人愿意失去人权,所以谁都不敢以身试法。
  执政官和皇帝也一样,他们害怕的是元老院。元老院虽然没有行政权,只能对执政者提出建议和忠告。但是他们手上有一张王牌,叫“元老院最终劝告”。如果接到这份通牒还不改悔,元老院就可以宣布他为人民公敌。
  结果怎么样呢?全民共讨之,全国共伐之。
  对于这项能够制衡权力的权力,元老院当然不会轻易放弃;而只要元老院的这个功能还在,罗马就很难从共和走向帝制。后来屋大维革命成功,是因为苏拉和恺撒改造了元老院,他自己则给足了元老们面子。
  当然,根本原因如前所述,是时势使然。
  但,即便从共和国变成了帝国,罗马也仍然是一个法治国家。公元100年9月,执政官小普林尼在元老院发表就职演说时,就对坐在会场中的皇帝图拉真说:皇帝不应该在法律之上。相反,他应该在法律之下。
  王在法下,罗马人早就懂了。
  战败国和他们的臣民,当然也如此。
  前面说过,中国的周和罗马在处理国际关系时,都极具政治智慧地与同盟国和战败国组成了共同体,把对立面变成了自己人。但,这绝不意味着一视同仁。相反,那些战败国和同盟国,关系有远近,权益有寡多。
  也就是说,共同体内是有等级的。
  周人的等级叫五服,分别是甸服、侯服、绥服、要服和荒服。其中离王城最近的叫甸服,最远的叫荒服。实际上,一个诸侯国如果属于荒服,已经是“地老天荒”了。他们往往仍被视为蛮夷,对周王室应尽的义务也最少。
  罗马也是五等,分别是罗马、加盟国、自治国、殖民地和同盟国。跟周人的五服一样,这也是一个权利和义务同步递减的序列。罗马人拥有的权利最多,应尽的义务也最大,同盟国则相反。
  当然,这是罗马在联盟时代的事情。后来,战败国也像在波斯一样被设为行省,治理的方针却一如既往:根据关系的亲疏和表现的好坏给予不同的权益。
  罗马手中的牌,是公民权。
  公民权不是基本人权,因此可以授予。一旦被罗马授予公民权,就意味着这个人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将受到法律保护。如果被侵犯,罗马政府不会坐视不管。
  这当然令人向往,谁不想靠上罗马这棵大树呢?
  罗马的方针却是分而治之,有的授予罗马公民权,有的授予拉丁公民权(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),还有一些干脆没有公民权。不过,他们也享有充分的自由,可以保留自己的宗教和习俗,也不用学拉丁语。
  这才真是和而不同。
  难怪其他帝国都灭亡了,罗马却稳固而持久。
  可惜法律并不万能。西塞罗和布鲁图也不会想到,屋大维可以在法律的框架下,用共和国的砖瓦梁柱建造他的帝国大厦,而且这大厦有一天还会倒掉。
  后面这一点,屋大维也没有想到。
  ☆、罗马之亡
  帝国的首都罗马花香四溢,祥云笼罩着高大宏伟的万神庙、富丽堂皇的凯旋门。当清晨第一缕阳光照在广场当中的金色里程碑上时,“条条大路通罗马”就从这里启程。
  罗马,确实是他们世界的中心。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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