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95节(3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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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明朝有三司会审,由大理寺、刑部、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,处理疑难案件。
  清朝做的更多,直接将死刑案划分为五类,情实,缓决,可矜,疑虑,留养承祀。除第一种情实外,其余四类全部不予处死。
  “情、理、法,每年秋审的时候,玛法和九司科道的官员们,都是慎重又慎重。
  每个人都说‘人命关天’,宁可错放,不可错杀;那位姑娘的梦里,更是一个追求“人人平等”的时代。
  所以,正义,到底是什么那?权势和金钱,可以理直气壮地买走一切,一切皆是商品吗?
  弘星问自己,也问小系统。弘星知道,他玛法是一个好皇帝,好皇帝的下面有很多好官。
  老百姓若遇到不好的皇帝,不好的官员,老百姓都说要认命,不认命就是错儿,因为他们害怕被波及,因为他们不是当事人,因为他们知道,这样的反抗,基本上收不到多大的成效。
  所以,识时务的分寸又是什么那?
  血性和勇敢又是什么那?
  上古时期,国际的凝聚力没有这么大。氏族是人们群居生活的基本单位,具有血缘关系的亲族之间相互扶持是个体赖以生存的基础。
  为自己的亲人复仇,不仅是一种合乎道德的行为,更是一种符合本氏族集体利益的选择。
  《礼记·曲礼》中说:“父之仇弗与共戴天,兄弟之仇不反兵,交游之仇不同国。”正所谓“杀父之仇,不共戴天”,《春秋公羊传》大义凛然地说:不复仇,非子也。
  《礼记·檀弓》里记载,子夏问孔子如何对待杀害父母的仇人,孔子回答说,睡草垫,枕盾牌,不共处同一天地,若在集市或朝堂上遇到,即使没带武器,也要赤手空拳杀了他。
  孔子的思想的核心是“仁”,在国家层面,他始终首推以“礼”治国。
  “礼”,是维系社会的一整套秩序,其基础,正是君臣、父子纲常。
  当孝悌伦理成为国家道德的基石,血亲复仇自然也会成为儒家行为规范中合理的一环。
  周王朝设有一个叫“朝士”的机构,专门为意图复仇的人登记备案。如果自己的父兄为别人所杀,可以到此处登记仇人的姓名,以后如果杀死了仇人,就不会受到刑罚。
  春秋末期着名的伍子胥,为向楚平王讨还父兄被杀的血仇,不惜投奔敌国,最后带领军队踏平故都,将昔日的仇人和君主楚平王掘坟鞭尸,这算是将血亲复仇推向极致。
  伍子胥的行为,历来很少有人责骂,甚至不乏欣赏赞誉。他玛法,作为一个皇帝,都说伍子胥是英雄。
  弘星继续查资料。
  战国后期,由于私斗的风气愈演愈烈,血亲复仇的人很难遵守适当性的原则,往往滥杀无辜,危害到社会稳定,大部分诸侯国开始禁止这种行为。
  进入两汉,儒家思想独尊天下,忠孝观念更加深入人心,伦理治国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,朝廷一下子陷入两难的境地。
  一边是国家安稳,一边是血亲复仇的道德性和正义性,每个人观点不一,法令几乎是天天更改。
  法令允许复仇的时候,董仲舒的六世孙董黯,杀死欺辱自己母亲的仇人,到官衙投案自首。当时的汉和帝不但没有惩罚他,还下令表彰,甚至因他而命名一个县——慈溪。
  法令不允许复仇的时候,肃州女子赵娥的父亲被李寿杀死,赵娥找到李,奋力挥刀杀死李寿,自己认罪伏法。地方官不忍惩罚赵娥,放她逃走……
  赵娥被当地百姓立碑表彰,她的事迹也经常被后人书写和传颂。
  这是道德和律法开始对立的着名案件。血亲复仇在汉朝末期处于一种“严令禁止但基本不执行”的处境,在弘星看来,也是部落和氏族逐渐被“国家”取代的过程。
  血缘关系的亲族之间互相扶持,不再是个人赖以生存的基础,道德开始随之变化,国家法律开始强硬。
  到了唐朝,国家有了更大的凝聚力,取代部落。唐武周时期,下邽人徐元庆,其父徐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徐元庆手刃赵某,束身归罪。
  武则天召集大臣们商议——杀了徐元庆以正法典,同时也表彰他的孝行。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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