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3节(1 / 4)
精彩的还有国际关系。
跟世界上所有的帝国一样,罗马也是靠武力来征服世界的,这就有一个与战败国的关系问题。如何处理这种关系,对征服者的境界、胸襟和政治智慧都是考验。
亚述和迦勒底(新巴比伦)就不说了,他们的疯狂掠夺、血腥镇压和残暴统治,引起的只是更强烈的反抗。波斯帝国虽然表现出最大的仁慈和宽容,却只知道把设为行省的战败国当作提款机,忘记了把他们变成自己人。
做得最好的,是罗马和中国的周。
周人和罗马人的高明之处,是与同盟国和战败国组成共同体,同谋发展、共享太平。只不过,周人构建的是“文化共同体”。只要认同周文明,就能由夷狄变成华夏。正是由于这种文化认同,我们民族才不断发展壮大起来。
罗马构建的则是“政治共同体”。他们甚至主动邀请战败国的头头脑脑加入元老院,就像汉武帝让匈奴人金日磾成为他的顾命大臣。结果,被征服的蛮族成为这个国家的共同经营者,甚至战场上的主力军。
当然,一旦打了胜仗,大家也都有利可图。早期的做法是:罗马人拿走战利品的一半,剩下的按劳分配。也就是说,罗马人是大股东,归顺的战败国也是合伙人。
这可真比威尼斯商人还精明。
然而政治恰恰是一种智力游戏,文明则是尽量巧取而避免豪夺。如果还能化敌为友,那就堪称功德无量,因为和平总归好过战争。幸运的是,中国人和罗马人都有这种智慧,两大文明独步一时也绝非偶然。
因此,在充分了解了中华的方式后(请参看本中华史第三卷《奠基者》),我们很想知道罗马人是怎么做的。
☆、法治天下
在世界历史上,中华和罗马都堪称独树一帜。其他那些帝国,亚述、迦勒底、波斯、马其顿,都由一个或几个伟大征服者建立,中华却由邦国而帝国,罗马则由共和国而帝国。也就是说,他们都是自己成长的。
成长需要土壤,也需要力量。那么,中华文明与罗马文明的土壤和力量又是什么?
中华是礼,罗马是法。
正如在中国,失礼或非礼会导致严重的后果,罗马人也把违法看作不可原谅的行为。他们宁肯吃亏、失败甚至掉脑袋,也不肯违法。恺撒被杀后,西塞罗曾提出尽快召开元老院会议,以巩固成果。而且,刺杀集团的主要成员布鲁图身为大法官,恰好有此权力。
这位布鲁图是共和国第一任执政官布鲁图的后代。
不过按照法律规定,大法官只有在两位执政官都无法召集会议时,才能行使这项权力。这时,一位执政官恺撒已死,另一位执政官安东尼却还在罗马。因此,布鲁图犹豫再三,最后还是拒绝了西塞罗的提议。
布鲁图说:这是违法的。
这事听起来十分怪异,因为行刺恺撒的布鲁图原本是杀人凶手。而且,恺撒作为终身保民官,享有人身不可侵犯权。也就是说,布鲁图已经双重意义地犯过法了,再违一次法又有何不可呢?何况还是为了国家。
然而布鲁图就是不肯,以至于坐失良机。
这事如果发生在中国,恐怕只能解释为迂腐,但在罗马则会得到尊重。因为刺杀恺撒是可以理解为战争的,即共和国与破坏共和的国家敌人之间的战争。战争当然要死人,法律也不保护公敌,布鲁图心安理得。
开会则不一样。召集元老院会议,原本因为只有元老院的决定才是合法的。如果会议本身违法,那么这决定还能合法吗?依靠非法会议重建的共和,是罗马人民想要的吗?这岂非重新回到了恺撒的人治路线?
可惜布鲁图没有想到,把恺撒视为国家的敌人,只是他们自己的看法,元老院并没有宣布恺撒是人民公敌。所以他们的刺杀仍属非法,必须被判有罪。
布鲁图也只好自杀。
法治观念如此之强,在全世界当数第一。
这当然其来有自,甚至可以追溯到西亚文明,但公元前494年的平民撤离运动也功不可没。因为正是在这场运动之后,罗马迫于平民的压力开始了成文法的制定。首部法典刻在了铜板上,因此得名《十二铜表法》。
以法治国,正式开始。
最早制定的是为本国公民颁行的法律,即公民法,亦即国内法。后来版图扩张,人口众多,外族和异邦也在罗马的统治之下,又制定了世界各民族的共同法律,叫万民法,亦即国际法。最后,这两大法律体系被合在一起,叫统一法。其成果,就是《民法大全》。
这时,已是东罗马帝国时期了。
罗马法在世界古代社会,堪称最为系统完善。它包括两大部分:公法和私法。公法是关于政府的,私法是关于个人的。私法与公法相比,私法更重要。 ↑返回顶部↑
跟世界上所有的帝国一样,罗马也是靠武力来征服世界的,这就有一个与战败国的关系问题。如何处理这种关系,对征服者的境界、胸襟和政治智慧都是考验。
亚述和迦勒底(新巴比伦)就不说了,他们的疯狂掠夺、血腥镇压和残暴统治,引起的只是更强烈的反抗。波斯帝国虽然表现出最大的仁慈和宽容,却只知道把设为行省的战败国当作提款机,忘记了把他们变成自己人。
做得最好的,是罗马和中国的周。
周人和罗马人的高明之处,是与同盟国和战败国组成共同体,同谋发展、共享太平。只不过,周人构建的是“文化共同体”。只要认同周文明,就能由夷狄变成华夏。正是由于这种文化认同,我们民族才不断发展壮大起来。
罗马构建的则是“政治共同体”。他们甚至主动邀请战败国的头头脑脑加入元老院,就像汉武帝让匈奴人金日磾成为他的顾命大臣。结果,被征服的蛮族成为这个国家的共同经营者,甚至战场上的主力军。
当然,一旦打了胜仗,大家也都有利可图。早期的做法是:罗马人拿走战利品的一半,剩下的按劳分配。也就是说,罗马人是大股东,归顺的战败国也是合伙人。
这可真比威尼斯商人还精明。
然而政治恰恰是一种智力游戏,文明则是尽量巧取而避免豪夺。如果还能化敌为友,那就堪称功德无量,因为和平总归好过战争。幸运的是,中国人和罗马人都有这种智慧,两大文明独步一时也绝非偶然。
因此,在充分了解了中华的方式后(请参看本中华史第三卷《奠基者》),我们很想知道罗马人是怎么做的。
☆、法治天下
在世界历史上,中华和罗马都堪称独树一帜。其他那些帝国,亚述、迦勒底、波斯、马其顿,都由一个或几个伟大征服者建立,中华却由邦国而帝国,罗马则由共和国而帝国。也就是说,他们都是自己成长的。
成长需要土壤,也需要力量。那么,中华文明与罗马文明的土壤和力量又是什么?
中华是礼,罗马是法。
正如在中国,失礼或非礼会导致严重的后果,罗马人也把违法看作不可原谅的行为。他们宁肯吃亏、失败甚至掉脑袋,也不肯违法。恺撒被杀后,西塞罗曾提出尽快召开元老院会议,以巩固成果。而且,刺杀集团的主要成员布鲁图身为大法官,恰好有此权力。
这位布鲁图是共和国第一任执政官布鲁图的后代。
不过按照法律规定,大法官只有在两位执政官都无法召集会议时,才能行使这项权力。这时,一位执政官恺撒已死,另一位执政官安东尼却还在罗马。因此,布鲁图犹豫再三,最后还是拒绝了西塞罗的提议。
布鲁图说:这是违法的。
这事听起来十分怪异,因为行刺恺撒的布鲁图原本是杀人凶手。而且,恺撒作为终身保民官,享有人身不可侵犯权。也就是说,布鲁图已经双重意义地犯过法了,再违一次法又有何不可呢?何况还是为了国家。
然而布鲁图就是不肯,以至于坐失良机。
这事如果发生在中国,恐怕只能解释为迂腐,但在罗马则会得到尊重。因为刺杀恺撒是可以理解为战争的,即共和国与破坏共和的国家敌人之间的战争。战争当然要死人,法律也不保护公敌,布鲁图心安理得。
开会则不一样。召集元老院会议,原本因为只有元老院的决定才是合法的。如果会议本身违法,那么这决定还能合法吗?依靠非法会议重建的共和,是罗马人民想要的吗?这岂非重新回到了恺撒的人治路线?
可惜布鲁图没有想到,把恺撒视为国家的敌人,只是他们自己的看法,元老院并没有宣布恺撒是人民公敌。所以他们的刺杀仍属非法,必须被判有罪。
布鲁图也只好自杀。
法治观念如此之强,在全世界当数第一。
这当然其来有自,甚至可以追溯到西亚文明,但公元前494年的平民撤离运动也功不可没。因为正是在这场运动之后,罗马迫于平民的压力开始了成文法的制定。首部法典刻在了铜板上,因此得名《十二铜表法》。
以法治国,正式开始。
最早制定的是为本国公民颁行的法律,即公民法,亦即国内法。后来版图扩张,人口众多,外族和异邦也在罗马的统治之下,又制定了世界各民族的共同法律,叫万民法,亦即国际法。最后,这两大法律体系被合在一起,叫统一法。其成果,就是《民法大全》。
这时,已是东罗马帝国时期了。
罗马法在世界古代社会,堪称最为系统完善。它包括两大部分:公法和私法。公法是关于政府的,私法是关于个人的。私法与公法相比,私法更重要。 ↑返回顶部↑